强迫症与人格关系
伴随的某些重复动作和行为往往是患者为了减轻其内心紧张不安,屈从于令人不快的思想和意向或进行对抗而呈现出来的继发现象。强迫症状病态不在于那心不由已的自我强迫本身,而在于病人感到必须对它加以抵抗,从而产生出一种十分紧张不安的痛苦体验。
强迫症与一定的人格特征有密切关系,强迫人格的特征可概括为:“不完善感”、“不安全感”、“不确立感”。三不之中只要一个很突出,就是典型的强迫人格。
弗洛伊德以退化概念解释强迫症即心理退化到“肛欲期”的活动水平。患者除了使用退化之外,还使用反向、反做、隔离或转移等心理防御机制。
在强烈的情感体验影响下大脑及兴奋或抑制过程过度紧张或相互冲突形成了孤立的病理隋性兴奋灶是形成强迫观念的病理,生理基础,强迫性对立思想和意向产生的机理与超反常相有关。
疲劳、感染、中毒、疾病后可使强迫症状加重,而在情绪极度紧张激动时和注意力高度集中时强迫症状加重,而在情绪极度紧张激动时和注意力高度集中时强迫症状可暂时减轻甚至消失。
临床表现,本症的临床相对主要是在思维、情绪意向和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强迫症状:
1.强迫观念:明知某些想法和表现,如强迫疑虑,强迫对立观念和穷思 竭虑的出现是不恰当和不必要的却引起紧张不安和痛苦,又无法摆脱。
2.强迫情绪:出现某些难以控制的必要的担心,如担心自己丧失自制会违法,会做出不道德行为或精神失常等。
3.强迫意向:感到内心有某种强烈的内在驱使力或立即行动的冲动感,但从不表现为行为,却使患者深感紧张,担心和痛苦。
4.强迫动作:患者屈从或对抗强迫观念而表现出来的重复进行的动作或 仪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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